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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蔡甸区委、蔡甸区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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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区引荐国内外客商投资招商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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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来区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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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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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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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蔡甸区引荐国内外客商投资招商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中介人引荐国内外客商前来蔡甸区投资,促进本区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人是指经投资者确认的,帮助客商与我区招商单位联系,并最终促成了投资的直接介绍人。中介人可以是1个人、1个单位,也可以是数个人或数个单位。2人以上牵线引进同二个项目,可以同时认定为引资中介人,按1人份额计奖,奖金由中介人自行商定分配比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客商直接投资和捐赠,不包括借款、贷款、证券融资和融资租赁。
第四条
引荐外商投资农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物流业等项目及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区投资的,按实际进资额(按进资额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下同)的5‰计算奖金;引荐外商投资教育、卫生、金融、保险、旅游、中介服务等项目,按实际进资额的4‰计算奖金;引荐外商投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及商业项目,按实际进资额的3‰计算奖金;引荐外商投资其它项目的,按实际进资额的2‰计算奖金。
第五条
引荐内商投资农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物流业等项目来我区投资的,按实际引资额的4.5‰计算奖金;引荐内商投资卫生、金融、保险、旅游、中介服务、商业等项目,按实际引资额的3.5‰计算奖金;引荐内商投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如果以土地抵投资款,则根据土地的用途,按上述比例计算奖金;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到我区投资的将根据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中介人引荐外商实际进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向武汉市招商局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引荐其它项目的中介人,到武汉市蔡甸区招商局办理登记申报手续。中介入在办理登记申报手续时,
须提交下列有关文本:
(一)
投资单位对中介人的确认证明;
(二)
中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三)
中介人为两个以上的人或单位,还应提交相互间关于奖金分配的协商意见。
第七条
为了营造人人招商的大氛围,考虑到中介人的身份,中介人应得奖金的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一)
中介人是蔡甸区外人士,奖金由个人完全支配;
(二)
中介人是蔡甸区的一般工作人员,奖金由个人完全支配;
(三)
中介人是蔡甸区区级领导,奖金的30%归个人支配,70%属所在单位;
(四)
中介人是蔡甸区处级领导,奖金的40%归个人支配,60%属所在单位;
(五)
中介人是开发区的专业招商人员,奖金的20%归个人支配,80%属所在单位;
(六)
中介人是开发区的非专业招商人员,奖金的50%归个人支配,50%属所在单位。
第八条
蔡甸区招商局受理中介人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兑现奖金承诺。
第九条
中介人采用欺瞒手段弄虚作假的,蔡甸区招商局有权拒付中介奖励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蔡甸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区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本办法为准。
蔡甸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
来区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用地方面
(一)来区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有偿划拨或者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二)在兴办合资、合作企业中,我方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投资者参与区属国有企业技术改造,我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的,按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便返还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产再投入。
(三)兴办先进技术型或产品出口型企业;投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益事业建设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扣除土地成本)和耕地开恳费,除按比例上交中央和省以外,区里分成部分可以减半征收。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土地使用费实行如下优惠:
(1)先进技术型或产品出口型企业,从规定用地之日起,免征土地使用费五年,免征期满后,减半征收土地使用费。
(2)利用、改造本区现有生产企业的项目,免征土地使用费五年,免征期满后,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人民币。
(3)对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和创汇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十年,免征期满后,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人民币。
(4)外商投资兴办上述之外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三年,免征期满后,土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征收。
(五)对投资开发偏远的、长期无人承包的"五荒"(荒山、荒坡、荒地、荒水、荒滩)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可向投资者无偿出让其使用权10年。若无特殊原因,3年内投资额达不到合同规定的25%的,可收回"五荒"的资源使用权。
二、税收方面
(一)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的第一年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区内设立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2)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三)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满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出口产品产值规定比例的,在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满后继续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税率缴纳的,减半按照10%的税率征收;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其开始获利年度起,五年免征、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按如下办法优惠;
(1)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依法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并在期满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9年。
(2)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或者年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销售(营业)利润率在20%以下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3)投资于能源、交通、港口、原材料、开发性农业等建设项目的,可在依法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并在期满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6年。
(4)其他生产性企业,可在依法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并在期满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3年。
(七)外商投资企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已征企业所得税款的40%或100%。再投资不到五年撤出该项目投资的,收回已退的税款。
(八)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计算。
(九)外商投资兼并、收购连续三年亏损的国有企业,经银行批准,可适当减免被兼并或收购企业所欠贷款利息和罚息。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由同级财政返还被兼并、收购过程中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十)对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和创汇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三年内免征资源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十一)对投资我区交通、道路、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及其他营业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在企业投资回收期内按规定比例返还营业税款。
(十二)市外企业来我区兴办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与区内企业采取合资、合营形式并达到控股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减半征收新增所得税三年。如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利润弥补,弥补不足的可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十三)内资内联企业租赁、承包亏损的区、街、乡镇国有、集体企业,其所租(承包)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先由税务机关征收,然后按实际已征收额,前两年按100%由同级财政返还,后3年按50%返还。
凡吸引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就业且税收关系在我区的企业,经同级财税、劳动部门所确认,年度内安置城区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0%以上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在此期间,营业税由区财政按实际缴纳额减半返还。三年后再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营业税按40%返还。
三、奖励方面
(一)凡国内个体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办企业、开发农业资源,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我区落籍,是农业户口的,转为非农业户口,免征成都市增容费。
(二)对引荐外商前来投资兴办实业、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中介组织或个人,按外商实际进资额的2‰-3‰给予奖励。
(三)对引荐外商赠款赠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中介组织或个人,经验资确认后按其赠款额或额的1%给予奖励。
(四)中介人领取奖金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四、服务方面
(一)对来区投资的外商,按照"手续从快,程序从简,收费从低,服务从优"的原则办法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集中统一办理。
(二)对入区企业生产、建设中的有关政策性规费,一律按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
凡购买我区国有、集体、乡镇企业的,房产、土地更名过户、工商变更登记只收取工本费。
凡投资者改造我区国有、集体老工业企业的,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零费率。
(三)对入区企业实行封闭管理。公安、监察、纪委等部门对入区企业实行挂牌保护,设立投诉中心和投诉电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投资企业摊派款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对入区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气、通讯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供应,价格与国有企业相同。
(五)区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土地、技术监督、城建、房地、环保、人事、劳动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并开展限期承诺服务制度。
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一)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的技术出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重,最高可达35%。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可加速折旧,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三)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法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的企业缴纳所得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法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
产品产值50%以上或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可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缴纳所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
(四)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可减半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成本)。
鼓励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对投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免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外商将从上述经营获得的利润再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部
门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二)对投资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和其它营业收费,经税务部门批准,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在企业投资回收期内按规定比例返还营业税款。
(三)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所建基础设施沿线或指定区域内兴办配套综合经营项目,所需开发建设用地地价,比照基准地价确定。
(四)鼓励外商购买已建成或在建的能源、交通、港口等城市基础设施的部分股权或一定期限的经营权,凡被外商购买股权达25%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了鼓励中介人引荐国内外客商前来蔡甸区投资,促进本区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中介人是指经投资者确认的,帮助客商与我区招商单位联系,并最终促成了投资的直接介绍人。中介人可以是1个人、1个单位,也可以是数个人或数个单位。2人以上牵线引进同一项目,可以同时认定为引资中介人,按1人份额计奖,奖金由中介人自行商定分配比例。
二、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客商直接投资和捐赠,不包括借款、贷款、证券和融资租赁。
三、引进外商投资农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物流业等项目及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区投资的,按实际进资额(按进资额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下同)的5‰计算奖金;引荐外商投资卫生、金融、保险等项目,按实际进资额的4‰计算奖金;引荐外商投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及商业项目,按实际进资额的3‰计算奖金;引荐外商投资其它项目的,按实际进资额的2‰计算奖金。
四、引荐内商投资农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物流业等项目来我区投资的,按实际引资额(指土地款、厂房投资和设备投资,下同)的4‰计算奖金。
五、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到我区投资的,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重奖。
六、中介人引荐外商实际进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向武汉市招商局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引荐其它类项目的中介人,到武汉市蔡甸区招商局办理登记申报手续。中介人在办理登记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有关文本:
(一)投资单位对中介人的确认证明;
(二)中介人的身份证复印或单位证明;
(三)中介人为两个以上的人或单位,还应提交相互关于奖金分配的协商意见。
七、中介奖金的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一)中介人是本区区级领导,奖金的30%归个人支配,70%属所在单位;
(二)其他身份的中介人,奖金由个人完全支配。
八、蔡甸区招商局受理中介人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兑现奖金承诺。
九、中介人采用欺瞒手段弄虚作假的,蔡甸区招商局有权拒付中介奖励金。
十、本办法由蔡甸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区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本办法为准。
武汉市4年5项措施打造6大远城区省级开发区
市领导领衔打造武汉新“增长极”
(转载于《武汉晚报》)市政府常务会昨原则通过《武汉市创建远城区省级开发区千亿板块百亿园行动方案》。据该方案规划,到2011年,阳逻经济开发区、吴家山台商工业园区、蔡甸经济开发区、江夏经济开发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汉南经济开发区六大经济开发区工业总产值将达1500亿元。
6大远城区的省级开发区将是武汉新的经济“增长极”,市政府常务会昨透露,为支持打造千亿板块,将由市长副市长亲自领衔挂帅“行动”,并出台了系列措施。
土地:加快土地手续办理速度
支持远城区开发区重点工业项目的建设和发展,确保重点项目用地;对高新技术产业科技环保型产业及符合产业规划的其他项目用地要优先予以支持,对入驻远城区开发区的企业加快土地手续办理速度。
税收:新增市级所得全额返还
2008至2011年,各远城区开发区企业新增税收市级所得,全额返还远城区,用于开发建设;区级新所得也要重点用于开发区建设。
从今年开始至2011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作为支持远城区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市、区级财政按不少于1:1的比例匹配资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项目:逐步下放外资审批权限
授予各区办理属国家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额度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合同章程及变更事项的核准权限;5000万-1亿元的外商投资市级审批权限视情况逐步下放到具备条件的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
公路:每公里给400万元补助
2008年至2011年,市每年为远城区开发区周边修建一条公路。争取国家和省交通厅的政策支持,对开发区周边纳入省交通厅规划的一级公路项目,按每公里400万元给予补助资金。
审批:全部手续5个工作日完毕
对开发区企业在相关审批、工商注册登记、金融服务、税收管理、一站式收费等方面。在资料齐全的条件下,全部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办毕(法律、法规对特殊事项审批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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